4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醫保局最新通知
發布時間:
2024-04-07 10:56
為支持我省中醫藥事業及醫療機構創新發展,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水平,不斷滿足參保人員更廣泛的醫療保障需求,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根據省醫保局《關于開展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申報評審工作的通知》(冀醫保函〔2023〕112號)要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等程序,制定了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下簡稱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目錄。
《通知》具體內容整理如下:

圖片來源:河北醫保局官網
一、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及醫保支付標準
此次共將202個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制劑,納入河北省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標準是醫保基金支付醫療機構制劑費用的基準,是醫保基金支付和患者個人支付的費用總和。各市納入河北省基本醫保的醫療機構制劑及醫保支付標準見附表。
二、嚴格管理使用
納入河北省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按照乙類管理,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為10%,執行各統籌區醫保待遇政策。醫療機構制劑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批準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可在規定調劑的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并執行與生產制劑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類別。
三、相關要求
各統籌區要及時完善醫保信息系統,確保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待遇。要嚴格執行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品種及醫保支付標準,不得自行擴大醫療機構制劑范圍。要加強醫保基金及醫療服務行為監管,不得將未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串換為基本醫保支付品種。同時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遇有重大事項及時反饋。
本通知自4月1日起執行。
附件:納入河北省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及醫保支付標準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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